在數字化浪潮席卷全球的今天,個人信息已成為數字經濟時代的核心資產。從社交娛樂到購物支付,從在線辦公到健康管理,我們無時無刻不在生成、分享和使用著海量個人數據。一個根本性的問題日益凸顯:我們的個人信息,究竟誰來做主?
技術服務,尤其是互聯網平臺和應用,為我們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。基于個人數據的算法推薦讓信息獲取更高效,個性化服務讓生活更便捷,大數據分析推動了社會管理的智能化。這些服務在收集、處理和使用個人信息的過程中,也潛藏著過度采集、數據濫用、隱私泄露等風險。用戶常常在“同意”冗長晦澀的隱私條款后,便失去了對自身數據的實際控制權。
理論上,個人信息權應歸屬于個人。我國《個人信息保護法》也明確規定,個人對其個人信息的處理享有知情權、決定權、查閱復制權、更正補充權、刪除權等。但在實踐中,這種權利常常面臨挑戰。
要讓個人信息真正“我做主”,需要技術、制度和公眾意識的協同進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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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個人信息誰做主”的答案,并非簡單的非此即彼。它指向的是一種動態的、有制衡的權利結構:法律賦予公民權利之“名”,技術賦予公民行使權利之“器”,監管確保權利落實之“實”,而公民自身的意識與行動則是這一切的起點和終點。 在技術服務的洪流中,唯有通過持續的制度建設、技術創新與公眾覺醒,我們才能一步步收回數據的主動權,讓技術真正服務于人的尊嚴與福祉,而非反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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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:2026-01-07 01:17:18